1.法律依據危險廢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
2.工作職責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廢物營業執照的管理,但該省危險廢物的收集,儲存和利用的第7條第2、2、3和4款除外。批準並簽發綜合營業執照以進行處置。
汙染控製部門專門負責危險廢物綜合操作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和行政管理。
省危險廢物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專門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綜合管理和環境風險評估,並對證書持有者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接受範圍在省內,根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管理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危險廢品許可證綜合管理單位。
四,申請條件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2.申請人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個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管理設施和場所;危險廢物儲存處置場所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預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
作為含有高毒性化學物質的危險化學物質操作的危險廢品必須遵守有關危險化學物質操作的相關國家和省法規;堆填區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堆填區土地使用權;危險廢物,如果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則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超過5年的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計劃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具有
專家論據。
(四)涉及危險廢品運輸的,必須有符合國務院運輸主管部門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符合國家和省級環保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運輸和臨時存儲設施和設備
以及經經驗證明合格的存儲設施和設備。
五,經營中的危險廢物有適當的處置技術,不得使用國家禁止或淘汰的技術。
6.有確保危險廢物作業安全的規章製度,汙染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尚未使用的廢物或殘渣必須最終滿足國家法規的要求。
申請程序一個應用程序申請人的環保設施
通過竣工驗收的人員,必須填寫下表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表,並附上第六條所示的證明材料和市環保局的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麵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 841號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有關危險廢物作業單位危險廢物作業許可證的複函的有關要求,提交到省環保局。
申請時,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批準,在試生產階段進行有關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申請。項目由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次受理①1.省環境保護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格式,應立即將所有需要糾正的內容通知申請人。當場或5天內。
二,省環保局在收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對符合條件的材料進行更正後,組織省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和有關市環保局對認證材料和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 5個工作日。
那些符合條件的人將被接受。
如果不滿足要求,應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項評估省環保局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1.省危險廢物中心組織申請人進行危險廢物綜合治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製危險廢物綜合治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治理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形成審計意見。
四次批準和頒發許可證1,省環境保護局成立了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技術評估的應用情況和評估報告的審查結論。
二,經省環境保護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處於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完成後的十日內,應當將有關的驗收證明材料上報省危險廢物中心備案。
發現環保設施不符合原始認證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省環保局暫時吊銷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四)申請單位應當憑已簽發的《危險廢物綜合作業許可證》,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增加登記手續。
6.申請危險廢物營業執照的有關材料申請遼寧省綜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填寫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並填寫之前,應當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麵申請。
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許可證申請表,並附有以下證明材料:1.具有3個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控製經驗的技術人員,需要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2.有些運輸工具符合運輸當局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
提供適合所申請危險廢物的特性和數量的特種運輸工具清單,並提供相應車輛的駕駛證,道路運輸業務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陪同加蓋道路危險品
職員卡的特殊印章。
如果沒有自備的交通工具,則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訂的委托運輸合同或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有關單位的資格證書。
合同應包含有關運輸過程中發生汙染事故以及承運人處置,傾倒和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運輸和臨時存儲設施和設備,以及有經驗的存儲設施和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計劃,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
5.現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相適應;有關危險廢物的處理和處置的測試數據或科學論據。
6.確保危險廢物作業安全的規章製度,汙染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垃圾填埋場處置危險廢物,應當依法取得垃圾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對於以其他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具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應當提供場地所有權的證明;如果租用該網站,則他們應提供5年以上的
租賃合同和網站所有權證書。
8.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包括環境保護完成後建設項目的風險評估章節,批準和驗收報告。
10.市環境保護局的初步審查意見。
11.合格單位發布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
12.綜合利用後實施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檢驗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操作許可證文本和有效期危險廢物綜合操作許可證由省環境保護局印製,有效期為5年。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危險廢物管理方法和主要程序;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性
5.年廢物儲存和處置設施的地址;
業務規模;
6,有效期;
7,證書日期和證書編號。
8.更改和取消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管理。
更改營業執照的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的作業方式;
2添加危險廢物類別;
3新建或改建,擴建,搬遷原危險廢物管理設施;
4種經營危險廢物超過了原批準的年度經營規模20多種。 3.危險廢物管理單位終止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的業務活動,應當對作業設施和場所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妥善處理未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局提出注銷申請,省環境保護局應當組織省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對下列事項進行處理:現場核實並取消危險廢物管理許可證。
(四)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管理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續簽許可證的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管理許可證到期。
省環保局應當自收到證書換發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則應更換證書;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環境保護局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不可替代。
1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非法經營行為超出許可證持有單位的經營範圍;
2許可證持有單位未在每年的1月30日之前書麵通知發證機關
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一年;
3個獲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合管理製度;
4個經過認證的危險廢物設施的收集,存儲,利用和處置單元無法正常運行;
5在有效運營期間,發生了重大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6在有效運行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的技術,汙染控製和管理水平沒有明顯提高。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七種情況。